動態電子汽車衡的檢定條件和方法 說明:
1檢定條件
檢定條件是衡器檢定規程中對所用的質量計量標準、檢定設備和環境條件所作的規定。檢定環境條件包括安全環境要求、機械環境要求和氣象環境要求,安全環境要求是指在衡器使用環境中影響其安全的條件。如:易燃、易爆、雷電、靜電等。機械環境要求是指衡器使用環境中的:機械沖擊、振動等現象對衡器計量性能的影響。氣象環境要求是指對安裝在室外,而無適當大氣保護措施的衡器,應注意避免受到:刮風、下雨、下雪等現象對衡器計量性能的影響。動態電子汽車衡的檢定條件包括對控制衡器的要求、檢定用標準器的要求、參考車輛的要求、動態檢定的次數以及計算方法、檢定地點等內容。
1.1 動態檢定
衡器應設計成無論是以檢定為目的還是實際使用,其動態稱量操作都應是相同的。要保證檢定工作可靠且方便的進行,而不必改變正常的運行狀態。
衡器的動態檢定應按照說明性標志和衡器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進行。在這些條件下衡器應車衡的檢定和使用中檢驗 ·125·
滿足本規程第5章(58除外)和第6章的要求,特別是本規程5.2最大允許誤差。
在對動態電子汽車衡進行檢定時要求動態電子汽車衡的安裝條件應是裝配完畢部件完整,并且其在使用位置固定就位。動態電子汽車衡應設計成檢定時的自動稱量操作與實際使用的自動稱量操作應是相同的。應保證檢定時檢定工作可靠且方便的進行,而不必改變正常的運行狀態。允許將其設置成這樣:檢定時一種操作,實際使用又是另一種操作。動態電子汽車衡動態檢定時條件應滿足說明性標志的要求,操進。這條件下動態電子汽車衡應滿足本檢定規程第5章的計量性能要求(58條影響量的要求除外)和第6章的通技術要求,特別是應滿足本檢定規程5.2最許誤差的要求。
1.2 控制衡器
用于動態檢定的控制衡器應符合本規程81.8的規定。
若車輛從控制衡器到被測衡器必須要經過相當的距離,則應對環境條件密切關注。應用可能避免出現因天氣的差異可能引起的誤差無法確定的情況,同時還應考慮燃油的消耗和其他因素給參考值可能帶來的影響。
用來稱量整車的控制衡器應確保其確定的每種參考車輛約定真值的誤差不大于本檢定規程規定的動態試驗最大允許誤差MPE的1/3。用來通過靜態稱量方式確定雙軸剛性參考車輛單軸載荷約定真值的控制衡器,在滿足上述要求后還應當滿足在進行單軸稱量時,能夠支撐被稱單軸上所有輪胎的接觸面。要求接近承載器的出入引道應與承載器處于同一平面,出人引道應具有足夠的長度能夠完整地支撐被稱車輛,并且不能有橫向的傾斜。如果引道與承載器不可能處于同一平面,應采用措施確保在確定參考車輛重量的過程中,參考車輛的所有輪子通過承載器時的水平度保持在±3mm之內。集成控制衡器在滿足上述要求后,還應具有較高的分辨率或靜態稱量的分度值。控制衡器是確定參考車輛質量的標準計量器具,控制衡器的示值應視為試驗參考車輛質量的約定真值。若控制衡器的分度值足夠小、分度數足夠多時可采用直接讀數法,讀得的控制衡器的顯示值可作為物料的約定真值。若控制衡器分度值不夠小。分度數也不夠多時,此時就不宜采用直接讀數法,應采用內分辨率法或“閃變點”法,獲得控制衡器化整前的示值,將化整前的示值作為物料的約定真值。
如果從控制衡器到被測衡器必須要經過相當的距離,則應對環境條件密切關注。應盡可能避免出現因天氣的差異可能引起的誤差無法確定的情況,同時還應考慮燃油的消耗和其他因素給參考值可能帶來的影響。必要時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應考慮路程、氣候、路途等因素的影響,如果遇到雨、雪等可能影響檢定的天氣狀況應暫停檢定。
13集成控制衡器的靜態試驗
如果被測動態電子汽車衡用來作為控制衡器,則應首先按照本規程81.9的要求對被測動態電子汽車衡進行靜態檢定。
集成控制衡器有兩種:用來通過整車靜態稱量方式確定參考車輛總重量約定真值的控制衡器和用來作為確定雙軸剛性車輛靜態參考單軸載荷的控制衡器。用來通過整車靜態稱量方式確定參考車輛總重量約定真值的控制衡器,應要求進行置零準確度、靜態量試驗、偏載驗、鑒別力試驗和重復性試驗,試驗可按檢定規程B.5.2的要求進行。用來作為確定雙軸剛性車輛靜態參考單軸載荷的控制衡器,應要求進行稱量試驗、偏載試驗,試驗可按檢定規程B.5.3的要求進行。
1.4檢定用標準器
檢定使用的標準砝碼應符合本規程81.10的規定。
計量標準器是按國家質量計量檢定系統表規定的準確度等級,用于檢定較低等級質量計量標準或工作質量計量器具的質量計量器具。檢定動態電子汽車衡的標準器使用的是標準砝碼,標準砝碼的誤差不大于本檢定規程規定的首次檢定最大允許誤差的1/3用標準碼是MI級。另外用于動態試驗的測速裝置,其誤差應不大于0.5%。
1.5參考車輛
用于動態試驗的參考車輛應是政府有關部門允許的,并且是被測動態電子汽車衡預期使用1車輛。對于用于檢驗車輛超限的特殊衡器,使用何種車型進行試驗應在型式批準證書中給注明。
參考車輛的選擇應盡可能覆蓋相應衡器的稱量范圍,見本規程8.1.5的規定的具體方法用于動態試驗的參考車輛應是政府有關部門允許的,并且是被測動態電子汽車衡預期使用的車輛。應利用動態電子汽車衡檢測系統對車輛軸數和軸距的判斷,對車輛進行分類。除雙軸剛性車輛外,至少還應有兩種不同類型的參考車輛。應適應于不同的軸結構、牽引車/掛車結構、牽引車/掛車連接系統及懸掛系統。應從下列三種車型中至少選擇二種車型:一輛三軸/四軸的剛性車輛;一輛至少四軸的鉸接掛車;一輛雙軸/三軸剛性車輛,再加掛一輛兩軸/三軸的拖車如試驗采用的參考車輛型號不在本規程規定的范圍內(例如:空氣懸浮系統),則在型式評價的報告中予以說明。雙軸剛性結構車輛作為參考車輛,應使用靜態參考單軸載荷的約定真值來確定誤差。對于用于檢驗車輛超限的特殊衡器,使用何種車型進行試驗應在型式批準證書中給予注明。其他參考車輛的選擇應盡可能覆蓋相應衡器的稱量范圍。只有動態電子汽車衡用于確定裝載液體的車輛或裝載物體可能移動的車輛的總重量、單軸載荷或軸組載荷時,就應選擇裝載液體的車輛或裝載物體可能移動的車輛作為參考車輛。如果動態電子汽車衡不適用,就應在衡器上標明此衡器不適用于對裝載液體車輛和裝載可能移動物體車輛的稱量”。如果動態電子汽車衡預期確定機械懸掛式車輛的總重量、單軸載荷或軸組載荷,就應使用機械懸掛車輛作為參考車輛進行試驗。如果動態汽車衡不用于機械懸掛式車輛的稱量,就應在衡器上標明“此衡器不適用對機械懸掛車輛的稱量”。
以上是動態電子汽車衡的檢定條件和方法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