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汽車衡偏載與重復性測試
2.重復性測試
該規程2.4.4規定:“在實際相同測試條件下,用同*方式,將同*載荷多次加在承載器上,秤提供*致結果的能力”。筆者理解為,同*載荷可理解為恒定的物體,如砝碼、水泥塊、壓塊等,這樣重復性測試可以用恒定的載荷進行測試,比如用約為zui大秤量50%的載重汽車,這就可看出在砝碼需要替代時,用恒定物來確定重復性誤差,從而確定*需砝碼的量,就不與規程4.6.2*規定的相矛盾。
3.重復性與偏載
該規程4.6.2規定:“在以下條件下,標準砝碼的數量可以減少,而不是zui大秤量的50%。”
若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3e,可減少至zui大秤量的35%;
若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2e,可減少至zui大秤量的20%。
筆者認為,標準砝碼的量應該不得少于zui大秤量的1/3。按該規程4.6.2規定:“若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2e,可減少至zui大秤量的20%的標準砝碼。”這樣對*臺電子汽車衡稱量測試就需要替代4次,現場要組織那么多替代物比較困難,也不符合實際;又如*臺4個傳感器SCS-30型全電子汽車衡,對其重復性進行測試,結果誤差不大于0.2e,那么按該規程4.6.2規定只需zui大秤量20%的標準砝碼,即30000kg×20%=6000kg。那么按偏載測試4.5.2規定:“對承載器的支承點N≤4的秤,在每個支承點施加砝碼約等于zui大秤量與zui大添加皮重值之和的1/3,”即30000kg×1/3=10000kg,那么根據重復性測試確定標準砝碼的量就不能滿足偏載測試。筆者認為:偏載測試也可以用恒定物進行測試,但標準砝碼的量應該不得少于zui大秤量的1/3。
本人認為:①重復性誤差可用恒定物進行測試。②*需砝碼必須大于或等于zui大秤量的1/3。
電子汽車衡偏載與重復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