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量衡器檢定規程JJG907-2006修訂的背景:
公路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它所承擔的運輸量是鐵路、水路、航空和管道運輸總量的3-4倍。公路運輸的通達深度和廣度是任何一種運輸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公路車輛的超載超限對公路路面的破壞性極大,造成了公路的早期破壞,橋梁崩塌、環境污染等;車輛的超載超限又極易造成安全事故,在我國這種現象尤為嚴重。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貨物運輸量急劇增加,再加之人們對經濟效益的追求,我國公路運輸車輛超載現象極為普遍,嚴重的地區幾乎所有的貨運車輛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超限超載行為,甚至有的汽車裝載量比火車裝的還要多。車輛的超載還導致了公路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形成壓價--超限超載--運力過剩--再超限超載的惡性競爭。車輛超載超限已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及路橋正常使用,危及經濟秩序。車輛超載超限還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我國百分之七十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車輛超載超限引發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3.7億元,事故總和每萬車死亡率居世界首位。超限超載車輛對公路和橋梁造成了嚴重損害,國家每年為此額外支出的維修費用高達300億元。車輛超載超限還造成了國家應征規費的大量流失。
所以必須對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現象進行遏止,從源頭解決這個問題,交通部2000年1月發布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管理規定)的2號令,用有效地計量手段對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計量,預防超限車輛運輸現象的發生。由于車輛超載超限涉及到方方面面,為了進一步全面監督管理這方面的工作,徹底治理這種車輛超載超限“頑癥”,并使幾個部門重復執法的問題得到實質性的改變,2004年我國的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等十個部委決定在全國展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統一行動。新的國家標準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也于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分別對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等軸載荷及車輛總質量提出了限定要求。二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六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都屬于超載。這對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延長高速公路的使用壽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深人,對超載車輛監督的手段,也就是檢查超限車輛使用的計量器具--動態汽車衡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的問題,也逐步暴露出來,這引起各方面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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