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動態汽車衡OMLR134國際建議的發展 說明:
OMLR134國際建議從1993第案1996第二草案稿再到1999第三草案稿,到2001年定稿,2002際計量會批準,R134國際建議(2002版)但是緊接著TC9/SC2又對R134國際建議進一步修訂,在2004初形R134國際建議的第草案稿,2004年7月又形成R134國際建議的第五草案稿(R134CD)。2005年2月我們見到了R134際議投稿2006國際量會上得到批準134國際建(2006年版)。本檢定規程就是修改采用了OIMLR134國際建議第五草案稿,并按照2005年的投票稿進行了修改。R134國際建議經了十多年的征求意見和討論醞釀,幾個版本在某些方面變化較大。
1993年的第一草案稿是R134國際建議的雛形和要點。1996年的第二草案稿,有正文章(強(附錄試驗程)和一個信息性附錄(附錄B安裝與操作指導),術語作為其組成部分列正文之前。第二草案稿是以車輛整車總重量的各項要求為主線,同時兼顧了對車輛軸載荷的要求。1999年的第三草案稿,最主要的變化是將國際建議分為A部分(車輛總重量部分)和B部分(軸載荷部分)。A部分是把第二草案稿中有關軸載荷的內容全部刪掉,其他內容變化不大,章節也未做大的改變,形成了R134-A車輛總重量部分,但是沒見到國際建議R134-B軸載荷部分。2002年版的R134國際建議仍然是分為A部分《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車輛總重量))和B部分《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軸載荷)》R134國際建議的A部分與其他國際建議一樣,具有一個完整國際建議的結構。R134-A由兩個部分組成,即R134-A1<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試驗)和R134-A2(型式評價報告),并于2002年國際法制計量委員會批準,提交國際計量會得到通過,已賦予R134號,定為R134-A(2002年版)。2002年版的R134國際建議已不是草案稿,至今仍是OIML正式發布的版本。該版本的B部分(軸載荷)僅是起草小組的一個工作文件(討論稿)。R134-A(2002年版)發布后,由于動態汽車衡發展迅速,各成員國意見較大,僅發布R134國際建議的A部分不能適應動態汽車衡發展的需要。如果再起草一個R134國際建議的B部分,必須確定R134國際建議B部分的適用范圍,它關系到R134國際建議B部分的取舍,需要各成員國回答以下幾個關鍵的問題:
1.R134國際建議B部分是否僅適用于對車輛軸超載(和車輛總重超載)進行檢查的衡器?
2.這些衡器能否用于貿易結算?
3R134國際建議B部分應不應該包括可以提供動態車輛重量利用“瞬間沖擊力”原理的衡器?
4.如果R134國際建議B部分包括確定“靜態載荷”的衡器,那么是僅限于軸載荷,還是包括車輛總重量?
5.如果R134國際建議B部分包括確定車輛總重量的衡器,那么如何解決與R134國際建議A部分的交叉?
6.R134國際建議B部分是否僅限于“強制目的”的衡器?
7.如何考慮動態汽車衡“參考軸載荷的溯源”問題?
8.是否可以用一個國際文件代替R134國際建議的B部分?
9.是否給R134國際建議B部分的衡器限定在低速下使用,如規定一個最高速度(如10km/h)?
10.R134國際建議B部分的衡器是否必須安裝在受控區域內,不適用于直接安裝普通公路上的衡器?
這些問題在征求了各成員國的意見后,OIMLTC9/SC2自動衡器分會決定干脆將R134國際建議的B部分與A部分合并,形成一個新的國際建議。這樣就對國際建議R134-A進一步修改,于2004年初形成了R134國際建議第四草案稿(R1344CD)。2004年第四草案稿把2002年版的A部分的內容和B部分的內容又合在一起,并且改變了1996年草案稿以車輛總重量為主線的方式,而以軸載簧為主線的方式,兼顧了車輛總重量的要求。緊接著又2004年7月又對R134國際建議4CD進一完善我們現在得到3國際議第五草案稿(R1345CD)。20052月我們到了134際議的票稿這一稿4際建議參考了76國際建議第一草案稿的部分炮容使其更加完善,該稿R134國際建議估計將在2006國計量大會上得到批準,形成新的R134國際建議(2006年版)。
以上是關于動態汽車衡OMLR134國際建議的發展的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