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汽車衡R134-A國際建議正式版本 說明:
R134國際建議2002年版的A部分《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車輛總重量))與其他國際建議一樣,具有一個完整國際建議的結構。國際建議R134-A除了軸載荷的要求,僅對車輛總重量提出了要求。國際建議R134一A由兩個部分組成,即R134-A1(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試驗)和R134-A2(型式評價報告)。正文有六章:一、概述,二、計量要求,三、技術要求,
四、電子衡器要求,五、計量控制和六.試驗方法;兩個附錄:附錄A.試驗程序和附錄B.安裝與操作指導,術語作為其組成部分列正文之前;R134-A2是型式評價報告的格式。在以前的草案稿的基礎上,國際建議R134一A又具備以下的特點:
1.這種編寫格式與其他國際建議的編寫格式完全相同,包括R134-A1(計量要求和技術要求--試驗)和R134-A2(型式評價報告,R134-Al的內容有:術語、概述、計量要求、技術要求、電子衡器要求、計量控制、試驗方法和附錄。R134A2的主要內容是有關型式的概況衡器的標志、型式評價使用試驗設備的情況、試驗結構、試驗報告摘要。試驗報告包括置零、預熱時間、影響因子(靜態溫度、溫度對空載示值的影響、濕熱穩態和電源電壓變化AC)、干擾(電壓下降和短時中斷、電快速瞬變/脈沖串、靜電放電和電磁場輻射)、電池供電DC的干擾、量程穩定度、動態試驗(控制衡器的靜態試驗、靜態試驗和車輛試驗)、衡器的結構檢查、核查表。這樣就與其他國際建議完全一致。
2.規定了國際建議的適用范圍。本建議僅適用于安裝在受控區域的動態汽車衡,其車輛速度是可控制的,不適用于直接安裝普通公路上的衡器。
3.稱量車輛總重量的動態汽車衡即可以是整車稱量的動態汽車衡,有可以是軸稱量的動態軸重衡。
4.準確度等級為6個級別:0.2級,0.5級,1級,2級,5級和10級,各國可按照本國法規做出準確度等級的應用范圍。
5.修改了不同準確度等級的動態汽車衡對分度值、分度數范圍和最小秤量的要求。
6.增加了動態汽車衡作為非自動衡器使用的要求。如增加了靜態允差,提出了置零、零點跟蹤、偏載、鑒別力、量程穩定度的要求和試驗方法。
7.還增加了對多承載器(兩個以上承載器)的動態汽車衡的要求。
8.在計量控制方面增加了后續檢定、這樣對動態汽車衡的計量控制就有了四個環節,即型式評價、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
9.對動態汽車衡適用的車輛類型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并要求在有關文件給予注明。10.增加了對防止欺騙性使用的要求,對封裝和電子封裝提出了要求。
2.2.3R134國際建議的2004年第五草案稿
R134國際建議的2004年第五草案稿是以軸載荷為主線的方式,同時兼顧了車輛總重量的各項要求。主要內容由正文、術語和附錄組成,正文共分為6章包括:1.概述、2.計量要求、3.技術要求、4.電子衡器要求、5.計量控制、6.試驗方法;術語單獨列在正文的前面;還有四個
附錄:附錄A(強制性)動態汽車衡的試驗程序,附錄B強)態汽車衡安裝的實踐指導,附錄)車和操的用要求。
R134際建議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國際建議,其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點:
1.對動態汽車衡的適用條件有著嚴格的規定。有以下兩條:
①動態汽車衡必須是安裝在可控制的稱量區域內使用,可控制的稱量區域是一個專門用
于對車輛進行稱量的區域;
②在被測車輛的速度有要求,應符合制造廠商的規定(通常為勻速),這一規定就決定R134上確定速行駛車輛重量的衡器。
2.對于不適用的動態稱量衡器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有以下三條:
①不得將動態軸重衡(尤其是便攜式動態軸重衡)直接放置在普通路面上進行使用,如果需要使用只能作為對超載車輛的一種預選。
②不允許使用便攜式動態軸重衡承載器中的一側的小稱量臺面(有時稱輪重儀)對車輛軸的單側車輪稱量,然后將單側的輪重乘以兩倍得出車輛的軸重。
③直接安裝在車輛上對軸載荷進行稱量的系統不屬于動態汽車衡的范疇。
- 動態汽車衡的準確度等級可分為軸載荷的準確度等級和整車總重量的準確度等級,都是劃分為6個準確度等級,兩者有一個對應關系。
4.對于靜態試驗,從零點開始向器上加荷最大秤量然后向載荷至零點。如果因承載器尺寸的原因,無法將最大秤量的載荷加到承載器上,可以減少的載荷但至少應加載荷至50%最大秤量,并應給予注。選擇的試驗載荷至少10個載荷值并且必須包最大秤量、最小秤量和最大允許誤差(MPE)轉點的秤量。
5.在動態試驗中明確了參考車輛的類型,參考車輛約定真值的確定方法,動態稱量的次數,量考輛態單軸荷的確定方法,非雙軸剛性車輛的動態定方法。
①試驗使用的參考車輛應是政府允許且是被檢衡器預計使用的車輛,除軸剛性參考車外應再有二種不同型號的參考車輛,適用于不同的軸結構、牽引車/掛車結構、掛車系統聯接系統等。參考車輛的選擇應盡可能覆蓋衡器的稱量范圍。只有動態汽車衡用于確定裝載液體車輛或裝載可能移動物體車輛的重量時,裝載液體的車輛或裝載可能移動物體的車輛才可以用作參考車輛。如果動態汽車衡沒有此項功能,就應在衡器上標明。
②參考車輛的約定真值的確定,參考車輛總重量和雙軸剛性車輛的靜態參考單軸載荷可直接在控制衡器上對參考車輛進行稱量得出參考車輛的約定真值。其他車輛的單軸載荷(或軸組載荷)應是在試驗期間多次動態稱量而獲得的修正平均值作為其約定真值。
③動態稱量的次數,每一種參考車輛至少應進行10次試驗:6次運行試驗在承載器的中心;2次運行試驗在承載器的左側;2次運行試驗在承載器的左側。非雙軸剛性車輛還需在典型運行速度下進行10次動態試驗,用于確定單軸載荷和軸組載荷的修正值。
④動態稱量的速度,試驗的車速應覆蓋衡器要求的車速范圍應包括接近最高車速(v)、接近最低車速(v_)和現場常用車速。還要進行超過最高車速(v)、低于最低車速(v)、超過最高速度變化[(v_v)/v]的試驗,此時衡器應報警、不顯示或不打印。
⑤雙軸剛性參考車輛靜態單軸載荷的確定。
每個單軸應進行10次稱量,車輛正向、反向各稱量5次。要求車輛靜止平穩、水平,所有車輪均支撐在承載器上,并關閉引擎,剎車松開,處于空擋位置。步驟是(公式略):
a)計算單軸載荷的平均值;
b)確定參考車輛總重量的平均值;c)確定單軸載荷的修正平均值;
d)雙軸剛性車輛靜態單軸載荷的約定真值就是單軸載荷的修正平均值;
e)兩個單軸載荷的修正平均值的之和應等于整車靜態稱量確定的參考車輛總重的約定真值,這就保證了溯源性。
⑥非雙軸剛性車輛的動態檢定,按照要求的試驗次數(n≥20)。步驟是(公式略):a)計算單軸載荷(軸組載荷)的平均值;b)計算車輛總重量的平均值;c)計算單軸載荷(軸組載荷)的修正平均值;d)按溯源要求,應滿足相應公式的要求;
e)由單軸載荷(軸組載荷)的修正平均值,計算偏差;f)車輛總重量誤差。
6.對累計裝置、車輛識別裝置與車輛引導裝置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動態汽車衡應配有將單軸載荷累計獲得車輛總重量和軸組載荷的累計裝置。車輛識別裝置應能檢測到車輛的出現,并確認車輛是否已被完全地稱量。為了保證車輛完整地通過承載器,可以采用一個車輛引導裝置確保車輛完全通過承載器。如果動態汽車衡僅允許單向稱量,當車輛行駛方向錯誤時,引導裝置應向駕駛員給出容易發現的指示信號。
7.對動態汽車衡的安裝要求是盡可能減少環境條件對其的不利影響,對一些可能影響其準確度的因素都做了相應的要求,如地基的水平、引道的長度,排水系統、低溫下使用的加熱系統。
8.對衡器使用的有關計量軟件提出了要求。不破壞印封就不能更改軟件,或者是軟件的任何改變必須由一個識別代碼自動地發出信號。軟件應賦予固定的版本號。若每種軟件改變可能影響衡器的功能和準確度時,就應更換軟件的版本號。
以上是動態汽車衡R134-A國際建議正式版本的詳細介紹,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