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稱重系統:
集裝箱稱重系統在結構*般采用 4 只傳感器進行四角稱重數據采集,通過累計各只傳感器稱重結果,給出集裝箱的總質量;根據 4 只傳感器的稱重數據,可計算出重心的偏移距離(相對于集裝箱中心位置,二維平面,鐵路運輸集裝箱有偏距要求)。集裝箱稱重系統具有如下特征:相對靜態的稱重,稱重設備與被稱物體(集裝箱)之間是相對靜止,而稱重設備與被稱物體又是*運動,處于提升過程中;即使是提升到達*定*度,停止運行操作后的稱重,受吊具繩索晃動影響,稱重設備與被稱物體也處于晃動狀態;相比于靜態稱重,其影響因素更多,*度等級也不*。
鑒于集裝箱稱重的*相關規定及實施,以及稱重系統的直接稱量的便利性,越來越多的企業關注到集裝箱稱重系統的前景和應用規模,國外已經有瑞典 BROMMA[2]、德國 Conductix Wampfler[3]通過 OIML R51 的相關認證,盡管 OIML-CS 是*種被*廣泛接受的認證,但從本質上而言,它是自愿性的;*計量管理模式相對不同,對于計量器具的生產,我國是強制性行政許可制度,計量器具的產品范圍在*質檢總* 2005 年 145 號文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屬于其范圍的必須辦理型式批準許可(目前制造許可制度已取消)。衡器產品*非自動秤、非自行指示軌道衡、數字指示軌道衡、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動態稱量軌道衡、核子皮帶秤在列,自動檢重衡器(對應*建議 R51)并不在法制管理范疇,因此即使申請按照 R51 進行型式批準,行政主管部門也無法進行受理,型式評價實驗室也無資質進行試驗。根據非自動衡器和自動衡器的定義可知,非自動衡器指在稱量過程中需要操作者干預,以決定稱量結果是否可接受的衡器;自動衡器指在稱量過程中不需要操作者干預,并能按照預定的處理程序自動工作的衡器。兩者概念差異的重點在是否需要操作者干預。此外,如果不能確定*個衡器是非自動衡器還是自動衡器,優先采用 OIML R50、R51、R61、R106、R107 和 R134 中給出定義識別。目前集裝箱稱重系統的稱量過程需要人工進行干預,主要是調整吊具和集裝箱空間位置,以實現提升及移動集裝箱,并獲取稱重數據,從這個意義上說屬于非自動衡器;如果自動化程度很*,人工被智能控制系統*取代,無需人進行干預,則又不屬于非自動衡器。OIML R51 對應的自動檢重衡器指對預包裝的分立載荷或散狀物品單*載荷進行稱量的自動衡器。OIML R51 可分為 X 類和 Y 類,其中 X 類*適用于符合*《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的要求對預包裝產品進行檢驗的檢驗衡器,Y 類用于其它*有自動分檢衡器,例如稱重 - 價格 - 標簽秤、郵政秤和貨運秤以及許多被用來稱量散狀物品獨立載荷的秤。
3集裝箱稱重系統主要功能就是對獨立的集裝箱進行稱重,確認其是否符合集裝箱zui大載荷的要求,以保障船舶運輸的安全和可靠,避免因較多集裝箱超載造成船舶承載過大帶來的安全運輸風險,這在之前多起的海上事故調查中也得到*定的驗證 [4]。SOLAS 海上公約提出集裝箱稱重的要求,但并未對稱重設備的*度等級提出具體的要求,各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規定。2016 年 4 月 6 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針對《SOLAS 公約》修訂版的函規定,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 ±5% 或 1 噸(兩者取其小)。
集裝箱稱重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