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汽車衡在實際應用中的作業
自*部分省市公路實行計重收費以來,動態車輛汽車衡的使用越來越廣泛,但由于設備供應商實力和實施經驗的參差不齊,*早安裝的汽車衡并非都能令業主滿意。隨著2005年交通部《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出臺和《全國治超*點規范化建設試點工程實施方案》通知的下發,全國許多省份針對收費公路的計重收費設備和超載檢測設備相繼步入新設備試點運營、大規模設備采購和舊產品更新換代的調研階段。很多衡器廠家和公路機電設備供應商看好其巨大的市場前景,紛紛上馬,但其中出現諸多對于動態車輛設備(系統)認識、研究不夠的情況,新*輪關于動態車輛汽車衡應用及其技術指標的浮夸之風愈演愈烈。但是,動態車輛設備不同于*般靜態電子汽車衡。動態車輛汽車衡技術含量*、使用頻率*,項目投資大、施工周期長,對供應商綜合實力要求*,若技術上、資金上沒有把握而匆匆上馬則會隱含很大風險。*旦設備性能不達標,施工不合格,可靠性的工期不能滿足業主實際要求,對各方面都會造成重大損失。
*、速度
JJG907-2006《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檢定規程中規定動態汽車衡可“安裝于稱量控制區域內,并在規定速度范圍實行”,但卻沒有明確規定該速度的范圍,在投標過程中發現有任意擴大固定式軸重儀標稱運行速度范圍的情況,然而在實際應用中,特定的汽車衡其運行速度是有上限的。*般來講,固定式軸重儀的*般運行速度為(10~15)km/h,實際檢驗過程中,各省市質監部門在檢驗測試過程中,檢測車輛的速度也均為(10~15)km/h。
動態車輛稱重系統是*個由汽車衡和行駛車輛組成的等效二階振動系統,如圖1*示,其振動微分方程可以寫為式中:M(t)——貨物質量;c——系統阻尼;k——系統剛度;x——系統相對參考零點的位移;F(t)——車輛動力載荷。
眾*周知,在計重收費應用中,汽車衡作為相關部門執法和收費的依據,其稱重*度和可靠性都必須是嚴肅、不容置疑的。我們將利用“汽車衡-車輛”系統振動方程的求解結論,論證當前動態車輛設備的速度上限。
式(1)是由穩態載荷組成的,是車輛自身質量引起的,也是*需求出的,是車輛振動引起的,且具有明顯峰值。據實際采集波形及二階微分方程可知,不同的車型振動頻率集中在(3~20)Hz的低頻范圍內,而振幅可達靜態載荷的10%左右。
設秤臺的有效采樣寬度為800mm(*般固定式軸重儀秤臺寬度為800mm),車輛行駛速度為20km/h,則荷載作用于秤臺的瞬間,假設動態載荷的低頻干擾為10Hz(即振動周期為0.1s),而秤臺固有頻率足夠*,此時,汽車衡的采樣信號長度是動態載荷的干擾長度的1.4倍,采集數據中包含*個完整周期的動態干擾信號,勉強滿足對于低頻動態干擾信號的濾除。因此,若行駛速度大于20km/h,則采樣數據中動態干擾信號將不足*個完整周期,這樣的干擾稱為短歷程的周期干擾,時域中的均值濾波和頻域中的各種濾波方法對這種干擾效果不大,同時考慮到動態載荷干擾的幅值、相位和頻率都是隨機性的,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動態車輛汽車衡中*廣泛采用的滑動均值濾波的算法失效,造成了更大的隨機誤差和不確定度。因此,在有效采樣寬度更窄,車輛速度更*的*速預檢測系統應用中,必須采用更為*的數學模型和軟件處理方式以保證稱重*度。
*以,在動態汽車衡的應用過程中*定要結合實際使用情況,了解秤臺的有效采樣寬度、動態處理方式的**運行速度等具有內在關系的指標是否*嚴肅、真實可行。
二、*度
幾年來,主流供應商紛紛針對產品的應用情況,進行了深層次的研究和開發,動態稱重技術得到長足發展。但是,綜觀動態車輛稱重市場,技術提升之勢遠弱于指標浮夸之風。
JJG907-2006中對于動態車輛汽車衡的安裝有著明確的說明,其中的強制性規定中描述:為了減少行進車輛各軸之間的載荷傳遞,引道不能有縱向斜坡,其橫向斜坡度不能超過1%,承載器兩端8m的范圍內,引道的縱向和橫向水平傾斜度允差為±3mm,8m以外的引道區域,引道的縱向和橫向的水平傾斜度允差為±6mm。結合國情和實際應用情況,動態車輛稱重*點的技術條件往往難以滿足JJG907-2006中關于道路的要求,其中也不乏個別從業者不重視道路狀況對于動態車輛汽車衡應用*度的影響,為降低成本、減小地基開挖量,類似情況使得動態車輛設備的安裝更是無法達標,對設備應用*度帶來重大影響。
動態汽車衡的*度除了與設備自身的實驗室*度、稱重*點的技術條件有關外,另外還有*個比較重要的因素——行駛車輛的運動狀態。運動中的車輛相對于汽車衡是*個存在多相干擾的激勵源,包括客觀存在的車輛自身彈簧系統的振動、阻尼,來自于路面的激振,車輪輪轂圓度、油箱中汽油運動中的激振,以及車載貨物的重心轉移和慣性干擾等;也包括個別駕駛員有意無意的“作弊”行駛對稱重*度的影響問題,這些特殊行駛狀態主要有變速行駛、“S”型等異型行車、頻繁點剎車等。
因此,動態車輛汽車衡的實際運行*度與稱重*點的技術條件和使用者的正確使用有著很大的關系。在試驗路面狀況較好的情況下,試驗車輛的動態車輛汽車衡可以達到整車總重量*度2級,而實際應用中,隨著稱重*點技術條件的惡化和使用者的異常駕駛,*般動態車輛汽車衡實際運營*度等級為整車總重量5級。
三、設備類型
現階段,動態車輛汽車衡在*的應用主要限于計重收費、超限超載治理、*速預檢稱重及少量交通數據采集,其設備主要類型有固定式軸重儀、彎板式軸重儀和壓電類設備。
在JJG907-2006中對于3種設備在動態車輛稱重系統中的應用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3種設備的技術特點和規范中對于汽車衡的技術條件和*度要求,業內在使用上通用的界定為:低速動態車輛稱重的計重收費、超限超載的*稱重等直接參與或作為執法依據的設備通常采用*度更*的固定式軸重儀,中*速預檢稱重、交通數據采集等不作為執法依據的設備通常采用彎板式軸重儀和壓電類設備。
在計重收費、超限執法稱重應用中,由于稱重*地處收費車道或低速稱重執法*,車輛通行速度通常比較低,甚至是長期靜止在汽車衡上,行車狀態也*為復雜。作為收費、執法的依據也要求該類應用設備*度更*。靜態稱重的要求和復雜多變的行駛狀態*先決定了壓電類產品在該應用中失效。固定式軸重儀相較于彎板式軸重儀除了具備更寬的臺面、更可靠穩定的算法外,其的優勢還在于優良的橫向靈敏度*致性。通常情況下,彎板式軸重儀由于不可避免的邊界效應,當載荷位于軸重儀兩端時,其輸出變化劇烈,橫向靈敏度*般為3%,即當載荷分別由軸重儀的左、中、右3個位置通過時,*此*項就會帶來*達3%的誤差。
*速預檢稱重和交通數據采集*點由于設備*般安裝于交通干線,車流,車輛通行速度快,要求具備施工周期短、地基開挖*小、相應的*度要求較低等特點,因此通常采用彎板式軸重儀和壓電類設備。
四、結束語
本文主要結合動態車輛汽車衡(系統)的設備特點和應用,就設備的使用速度、*度和設備應用類型的推介誤導和認識誤區談了些看法,期望能對我國計重收費、超限治理工程的實施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