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力加速度值對衡器*值的影響深究:
*些*的重力區劃分情況意大利、德國分別于1994年和1995年在*的計量法規中規定了重力區,這些法規使衡器生測量與設備產廠能夠直接使用該法規定的*個、二個或幾個重力區的平均重力加速度值對衡器進行正確調整。與此同時,奧地利也作了相應的重力區劃分。由于*重力相對變化較小,因此能夠確定足夠大的重力區。在*度h相同時,重力加速度值的zui大變化$g(即兩*與赤道的重力差值)約為[2].在地理緯度U相同時,重力加速度值隨*度h的增加而變小,每1000m減少-2.因此重力區主要是對那些南北距離大或者地勢*低不平的*或地區。歐洲法制計量合作組織于2000年建立了統*的重力區。
重力區的大小和數目取決于衡器在重力區域內移動時對其允許的zui大誤差,即重力區的重力加速度值zui大變化范圍。德國和意大利利用下式確定重力區的重力加速度值范圍:式中:$g/g是重力區內重力加速度值的相對允許變化量,e是*關心的衡器的zui大允許誤差,n是衡器檢定分度值e的數目(n=zui大量程除以檢定分度值,e通常等于數字分辨力d)。由于德、意兩國的省份*跨的緯度范圍較小,因此他們根據行政管理邊界進行重力區劃分。
歐洲法制計量合作組織建立的歐洲新重力區對原來已建立和沒有建立的*均適用,新重力區與政治和國界無關。其建立的依據是:1)為衡器確定了獨立的重力區,它只與物理影響因素U和h以及衡器的*度有關;2)參考重力加速度值g由標準的重力計算公式算出,該值用做衡器調整依據;3)在重力區內用同*則計算重力加速度值的zui大相對允許誤差,即:該準則比德、意兩國的準則嚴格3倍,其重力區范圍比德、意給出的重力區明顯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