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電子汽車衡選擇的幾大誤區介紹:
(1)越大越好
在標準 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中規定,汽車外廓尺寸的zui大限值:貨車和客車車寬為 2.5m,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掛車列車車寬限值為 3m;zui長的三軸半掛車長度也限制在 18m之內。可是我們經常在現場看到,使用寬度 4m(甚至 4.5m)、長度 18m(甚至 21m)的電子汽車衡稱量這些汽車。如果問起如此選擇的原因時,得到的回答只有*個,即:害怕汽車掉下承載器。
設想,城市中的汽車限速 40km/h 時,車道寬度*般只有 3m 左右;*收費通道寬度*般也只有 3.2m。如果按這種邏輯,就會經常看到車輛之間的刮蹭現象了。
實際,對于車身寬 2.5m的汽車來講,其同*軸輪胎外部尺寸也就在 2.2m左右;對于長度 18m的半掛車來講,其前后軸距也不會超過 15m。在這種情況下,當司機駕駛*輛時速 5km/h 左右的汽車,駛上寬度 3m、長度 18m的承載器應該是非常輕松的事情。
當然,礦山用于上對電動輪汽車稱量的汽車衡就應另當別論了。
(2)越重越好
由于我國電子汽車衡沒有統*的圖紙,再加上產品標準中又沒有相應規定,汽車衡承載器的設計是各顯其能(當然這個問題在電子汽車衡出現之初,業內有關*和某些*家也想規范。但是,由于受到當時思路的限制,沒有想出行之有效的方法而作罷)。這樣*些設計能力較差的企業和*些偷工減料的企業,*的產品使用時,不斷產生質量問題影響正常稱量。由于這些產品普遍表現為重量較輕,使得用戶產生了汽車衡承載器“越重越好"的不正常印象,采購者總是選擇承載器重量大的產品購買。
(3)副作用
正是由于以上的幾種不正常現象,才出現目前汽車衡產品的規格比較多。而也正是由于這些大規格的產品,使我國在電子汽車衡的制造過程中產生了浪費現象。
同時還帶來了另*個問題,即承載器運輸中的超限。交通部 2000 年關于《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第 2 號令中,車貨總寬度 2.5m 以上即為超寬;同樣鐵道部規定被運輸的貨物寬度 3.2m 以上為超寬。這樣承載器寬度超過以上尺寸的產品,在運輸時就受到很多限制,甚至出現交通事故,也給購買者多花費更多的運費。